【組織遊行】涉組織「光復元朗」遊行 鍾健平認組織未經批准集判囚16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4/13 16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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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光復元朗」遊行發起人鍾健平涉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7月「光復元朗」遊行爆發衝突,發起人鍾健平涉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早前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,今(13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是在當時緊張氣氛下,仍故意觸犯法例,挑戰警方決定,又形容被告的行為引致元朗充斥情緒高漲的示威者,隨時觸發另一場社會騷動。法官指被告行為具挑釁性,屬加刑因素。

被告鍾健平(42歲),報稱公關人士,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,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7月26日至27日,在香港組織1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,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3條。被告另被控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則指他於同月27日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,明知而參與該遊行,該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,控罪存檔法庭。

法官判刑時指,警方在拒絕被告遊行申請時,已給予被告合理及可接受的理由,並解釋為何不應遊行。法官續指,當日的集會遊行是有風險的,尤其是在當時緊張氣氛下,惟被告仍故意觸犯法例,挑戰警方決定。

法官續指,被告在申請被拒後曾召開記者會,稱自己當日會1個人在原定遊行路線上步行,但又呼籲其他人加入,其行動與說話相反。綜合而言,被告行為具挑釁性,屬加刑因素。

法官再指,當日示威人數遠多於在場警員,且他們偏離遊行路線,當日亦有警車被困﹐並發生鐵路受阻的情況。被告當時雖然曾與警方溝通,但未有認真地在警方與示威者之間作調解。

法官指,在2019年及7.21元朗事件影響下,難以相信當日屬和平遊行,被告行為引致元朗充斥情緒高漲的示威者,隨時觸發另一場社會騷動,判被告入獄16個月。

控方案情指,被告於2019年7月23日,就元朗遊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。警方於同月25日禁止被告發起的遊行,被告隨後就此提出上訴但仍被拒。被告向傳媒表示即使只有他1人,他仍會照原定計劃出發,並歡迎其他人參觀元朗及購買老婆餅。

同月27日,即原定舉行遊行當天,大批示威者聚集元朗,其間作堵路等行為。錄影片段顯示,被告曾於下午4時半站在警方防線前質問及在場警員。其後有示威者投擲雜物,被告向他們張開雙手,部份人停止投擲。被告遂要求警方撤離,稱示威者不會進入村落。被告之後稱只有警方和中聯辦派出的人員才會破壞遊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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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